职业经理人信用体系建设探析
职业经理研究中心 吕青松
一、信用危机引发的“双输”困局
职业经理人作为一种社会分工,起源于1841年美国的“经理革命”,是在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社会生产力不断智能化的情况下出现的,通过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来解决资本占有与经营才能不对称的矛盾。我国当代职业经理人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企业公司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逐渐产生发展起来的。
企业雇主与职业经理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聘请职业经理人是处理好所有权与经营权关系、做强做优企业的客观需要。然而职业经理人受托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往往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许多企业热情呼唤职业经理人,却在短暂的“蜜月期”后出现不同程度的信用危机。解决不好“放权与放心”的问题,老板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矛盾似乎难以避免,信用危机使双方面临“双输”的窘境。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形成较为完整的信用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经济伦理道德规范,较好地解决了企业聘用职业经理人过程中出现的“双输”困局。借鉴此经验,许多企业界有识之士呼吁,中国应尽早建立起职业经理人信用体系,培育崇尚诚信的商务环境。
二、职业经理人信用体系的内涵辨析
狭义的“信用”是指经济活动中的资金借贷行为和商品赊销行为,属于经济学范畴。广义的“信用”即诚信,是一个人履行承诺的一种行为准则,属于道德范畴与法律范畴。
信用通常可分为两类:个人信用和职业信用。个人信用是指与个人有关的以偿还和付息为特征的借贷、经营行为。职业信用是指受信人从事某一职业或担任某一职位时,在职业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在履行职业行为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关于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及其他方面职业素质的综合记录和评估。
职业经理人信用是指职业经理人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遵守诺言,履行约定而取得的信任。它是由职业经理人个人信用行为信息构成,预示职业经理人的可信任程度。
职业经理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国家政策文件、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等为依据,以广泛覆盖的职业经理人征信网络和详实可靠的职业经理人信用记录为基础,以保障信用体系高效运营和信用信息合规使用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为支撑,广泛地为社会、企业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系统。
三、职业经理人信用体系的构建
(一)明确职业经理人信用体系的主要相关者
与职业经理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群体,除职业经理人自身外,还包括职业经理人所服务的企业和职业经理人信用统筹机构等。
1.职业经理人所服务的企业
企业通过特定程序和契约形式聘用职业经理人,将自身固有的权力、资金和部分资源委托给可信赖并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的职业经理人统筹使用,通过充分发挥职业经理人的才能,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所以,职业经理人信用与企业利益休戚相关。企业有义务根据契约的实际履行情况,对所聘用的职业经理人的表现作出客观的记载与评价。这是企业信用的重要表现。
2.职业经理人
职业经理人是一个新兴的社会职业群体,有自己的使命,有自己的归属感,也有自己的价值追求,他们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专业经验和创新精神为企业创造价值,履行雇主委托的责任,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这是职业经理人信用的表现。同时,职业经理人也会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化。企业应正视职业经理人的价值取向,这样有利于实现双赢。
3.信用统筹机构
信用统筹机构通常由企业和职业经理人之外的第三方机构担当,可以是相关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也可以是行业组织或社会团体。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指引下,信用统筹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制定职业经理人信用标准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推动职业经理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转;负责制定职业经理人信用评价工作方案及计划,整合社会资源开展职业经理人信用征集、评价和归档等工作;负责职业经理人信用评价工作的宣传推广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推广和应用。
(二)明确职业经理人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
1.职业经理人信用标准
职业经理人信用标准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由信用专业组织或专业人员研究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的,在适用范围内共同使用和共同遵守的、关于职业经理人信用要素和信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职业经理人信用标准包括职业经理人信用要素、征信途径、评价标准及方法流程、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等方面。
2.职业经理人信用征集系统
职业经理人信用征集系统,由信用统筹机构牵头,委托信用评价机构开展征信业务,以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企业雇主、社会组织、职业经理人作为征信系统的主要信息来源,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职业经理人的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
3.职业经理人信用记录系统
由信用统筹机构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以职业经理人信用表现为重点,将连续的、可查询的职业经理人信用档案纳入专门数据库。职业经理人信用档案是对职业经理人的以往经历(含基础信息)和服务企业履约状况进行记载,直接反映出职业经理人信用表现。
4.职业经理人信用评价系统
职业经理人信用水平等级高低对其职业形象和职场生命的影响至关重要,因此职业经理人信用评价系统必须保证评价指标准确实用,评价方法科学合理。一般由职业经理人信用统筹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信用评价机构,根据职业经理人信用标准,研究开发职业经理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匹配科学的评价技术和评价方法,制定严谨规范的评价流程,保证信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和实效性。
5.职业经理人信用服务系统
建立职业经理人信用状况查询系统,根据市场需求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专业化的信用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职业经理人信用管理软件,建立职业经理人信用档案数据库,实现多样化服务,具有缩短时空、凸显透明和信息共享的特点,为企业了解职业经理人的信用表现提供便捷的资讯平台。
四、职业经理人信用体系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是保障职业经理人信用体系有效运转的基础,主要包括守信激励机制、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等内容。
(一)运行机制
1.守信激励机制。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职业经理人,建议用人单位应在选拔、任用、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于已聘用的职业经理人,企业应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建立奖励机制,对在信用方面有良好表现的职业经理人给予表彰或奖励。信用统筹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对信用表现优秀的职业经理人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
2.失信惩戒机制。由信用统筹机构或相关行业组织建立黑名单制度,使失信职业经理人无处遁形。推动企业、社会组织对职业经理人的信用进行分类监管,结合失信职业经理人的失信类别和程度,对失信者实施警告、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职业经理人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职业经理人的失信行为。建立跨行业、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跨行业、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失信职业经理人面临“一处失信、处处被动”的局面。
3.信用修复机制。对于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职业经理人,允许其在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的帮助下,通过采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措施,恢复个人信用,通过规定的审核和评价后,获准提前解除失信行为公示,脱离职业经理人失信黑名单。
(二)管理制度
1.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制定职业经理人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按照信用信息的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依规推进职业经理人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
2.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信用统筹机构应综合运用教育、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信用征集、评价、咨询等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加大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行为的核查、曝光力度,切实保护职业经理人有关信用信息方面的权益。
3.信用信息侵权追责制度。由信用统筹机构或相关行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追责制度,制定个人信用信息投诉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对职业经理人在个人信用信息方面提出的异议或投诉事宜,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积极地给予办理。对确实侵犯职业经理人信用信息权益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侵犯职业经理人信用信息权益且造成实质损害的机构或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4.信用评价监管制度。信用统筹机构要制订有关职业经理人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制度,强化信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加强对信用评价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管,保证信用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水平。
5.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内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信用服务机构加大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方面的投入,强化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形成高起点、高标准的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
职业经理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职业经理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职业经理人信用体系,并形成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对增强企业雇主和职业经理人的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