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规范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中由省委或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实际,不断完善考核体系,推动省属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和经济效益,自觉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坚持遵循市场规律与服务国家战略相结合。业绩考核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律,保障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坚持突出共性与体现个性相结合。业绩考核既要体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普遍要求,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回报水平,又要充分考虑企业功能和行业特点,提高考核的针对性。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实现考核结果与奖惩、职务任免相挂钩,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四条 按照国有企业功能定位的规定,省属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其中,商业类企业包括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一类企业)和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二类企业)。
第五条 区别企业不同类型,按以下方法确定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和重点:
(一)对于商业一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二)对于商业二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
(三)对于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
第六条 鼓励商业一类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不断提升经济价值创造能力;鼓励商业二类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不断强化保障功能,提升保障水平;鼓励公益类企业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鼓励省属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分别以公历年和每三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考核指标及其权重按照企业分类情况和同行业企业指标相同的要求设定,一定三年不变。
任期考核指标及其权重按照企业分类情况和同行业企业指标相同的要求设定。
第九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行目标考核与对标评价相结合、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相补充的考核办法。
(一)经营业绩指标,实行目标考核,作纵向比较;
(二)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特殊事项管理清单,实行目标考核;
(三)市场竞争能力和保障能力指标,以全国同行业优秀水平为标杆,实行对标评价作横向比较。
第十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即各项指标基本分为100分,全部指标得分最高为120分,最低为80分。
年度考核得分为年度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乘以年度考核系数加(减)奖(惩)分;任期考核得分为任期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乘以任期考核系数加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得分加(减)奖(惩)分。
年度考核系数介于1—1.2之间,根据企业的资产总额、归属母公司国有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职工占比等因素分类确定。
任期考核系数为任期三年年度考核系数的算术平均数。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等级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和任期考核得分和等级,由省国资委核定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系数。其中,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任期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1。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在省国资委领导下,由省国资委业绩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提出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值,应当符合企业总体发展目标要求。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提出的目标值,按照以下标准核定目标档次:
第一档:目标值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或者明显好于上一考核期实际完成值;
第二档:目标值达到或者超过基准值;
第三档: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其中,年度指标基准值根据企业上年实际完成值、前三年完成值的平均值和所处行业周期综合确定;任期指标基准值根据上任期完成值、上任期完成值与目标值的平均值综合确定。
第十六条 根据考核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和目标档次实行分档计分,完成第一档目标的可得到满分和奖励分,完成第二档目标的可以得到满分,完成第三档目标的可以得到有限度的加分但考核等次不得进入A级。
第十七条 确定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值和目标档次的程序如下:
(一)报送目标。考核期初,省属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和任期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提出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文字说明材料报送省国资委。
(二)核定目标。省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其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提出的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划分目标档次,形成目标审核报告,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三)告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值和目标档次审定后由省国资委直接通知省属企业;任期考核目标值和目标档次审定后按规定格式制作任期考核目标责任书,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
第十八条 年度和任期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总结报告。企业负责人应于考核期结束的次年4月10日前,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照本企业年度目标值或任期考核目标责任书,对各项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年度或任期考核总结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二)实施业绩审核。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统计数据,结合考核总结报告,对照企业年度考核目标或任期考核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由省国资委考核部门进行业绩审核,并形成初步审核结果和奖惩建议;
(三)会议审核确定。省国资委负责经营业绩考核的部门就上述审核结果和奖惩建议听取委有关处(室)、监事会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审议后,形成年度或任期考核审核报告,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四)下达考核结果。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下达至各省属企业。
省属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事项,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同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分别与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业绩优秀以及在创新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省属企业,对其负责人的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年度绩效薪酬;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执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不到位,受到省国资委通报批评的,扣减年度考核得分,每发生1次扣减1分。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应当认真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在考核期内无重大客观原因未能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其考核等次不得进入A级。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职责,发生责任事故的,扣减年度考核得分或降级。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应当认真落实巡察、审计及监事会监督检查整改事项,无正当理由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扣减年度考核得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省国资委负责人约谈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并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一)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亏损严重或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E级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质量责任和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虚报、瞒报财务状况或在业绩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五)严重违纪受到上级机关查处的;
(六)严重违规经营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
(七)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出现第二十七条所列(一)(三)(四)(五)(六)(七)情形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等级作降级处理或扣减其考核得分,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为D级和E级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为D级和E级的,省国资委对相关企业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考核期内,省国资委依据中央和我省的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调整完善考核政策。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在新任期开始前制定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确定考核指标及其权重的设置方法,制定考核计分细则,发布考核政策。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省属企业负责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将年度目标的上半年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说明材料上报省国资委,于任期第二年的年中将任期目标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说明材料上报省国资委。上述材料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全员绩效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员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所属企业实施考核监管。
第三十四条 省属企业董事会应当加强对职业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并将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省政府对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皖国资考核〔2014〕4号)同时废止。